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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謝仕雄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本人因故需與大陸方面成立合資公司,台資佔30%,言明由台方擔任法定代表人,想請問若有理念不合或其他原因想辭去代表人職務(不一定要退股),據悉台灣的原始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但負責人解任似乎不受此限制,想請教在大陸的法令中是否有相關規定任期必須屆滿多久才可辭?及辭法定代表人的手續為何?謝謝!

問題回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在中國大陸無時間限制。

 

2.由於合資企業不設股東(大)會,所以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在辭去法定代表人的意向被董事會批准之後,公司應該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不批准法定代表人辭職的。如果法定代表人希望辭去職務卻無從下手,也可以通過公開聲明、消極行使權利、不履行職責以及轉讓股權等方式,來迫使其他股東同意變更。

回覆者

麥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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