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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許小姐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我們公司在台灣替大陸的B公司做室內設計,預計訂三方契約,設計費將由B的台灣母公司A代為支付,但是設計費款項需要扣20%才給我們。我們是想請問依照這個狀況,這20%的稅應該是由我們公司負擔嗎?為什麼會有這個20%的稅,可以不要扣嗎?

問題回覆

答:依各類所得率標準第三條第十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20%。不扣繳是扣繳義務人違反法令。

一般來說,國外勞務的扣繳稅率為20%,有客戶會反應稅率怎麼這麼高?而且營利事業在與提供國外勞務的公司洽談合作時,忽略了此筆稅負,往往都是由營利事業自行負擔,導致付出的成本金額比預期高。

 想減輕稅負不是沒有方法,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如上所述,營利事業如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勞務,可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向財政部申請適用,即可將原本需扣繳20%稅率下降至3%(20%×15%=3%)。

回覆者

何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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