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Olivia
-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 問題內容
您好,敝司是系統整合公司(硬體+軟體), 近期需向大陸進口軟件項目。想諮詢,可以什麼方式將「軟件」進口到台灣呢?1.若以「U盤」+「軟體授權合約」空運進口到台灣,請問在大陸端的出口報關可直接實體報關?需檢附什麼文件資料嗎?2.大陸「軟件」的出口報關流程有什麼該注意的部份?因是第一次做軟件的進出口報關,故不太清楚流程,再麻煩了,謝謝!
- 問題回覆
感謝來函,關於您所詢問大陸軟體進口台灣及大陸當地出口的相關規定茲回覆如下:
壹 、大陸「軟件」進口到台灣流程及相關稅務規定
軟體進口分為 「海關通關方式」和「網上傳輸方式」兩種模式,「海關通關方式」是指以物質介質為載體進口軟體,如貴公司通過快遞或空運寄送軟體,屬於「海關通關方式」進口,可請報關公司代為申報;通過「網上傳輸方式」進口的軟體,如屬於機器設備配套使用軟體,不需課稅,應在機器設備進口時如實申報。
1. 軟體進口若有載體或載具,如USB盤、硬碟等,技術層面低。從大陸進口有載體之軟體正常以快遞或空運運輸至海關,做軟體進口報關手續,繳稅即可完成。
若涉及技術層面較高,則需要做技術進口備案及核銷,同時,需要稅務局做合同備案,稅費核定,稅費扣繳,外匯備案,之後才可以使用銀行支付外匯。
2.而軟體進口的方式,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有載體或載具的軟體進口,例如USB ,
硬碟等,按照貨物一般貿易進口報關處理,可以走空運或快遞的方式進來;另
一種是無實體方式進口,透過網上傳輸或網路下載等無載體或載具方式進口。
3.進口軟體適用的海關編碼,進口軟體根據軟體的載體確定海關編碼,實際通關
則是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以海關核定稅號為准。
4.軟體進口需要繳納的稅費,以實物載體方式進口軟體,一般來說,自大陸進口
有載體軟體的關稅為0;以網上傳輸方式進口軟體,不涉及海關
而依照財政部關務署台財關第860448432號「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其說明如下:「納稅義務人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之資料處理設備用媒體,其所錄資料或指令之價值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乙事,請依本函規定辦理,並轉知各關稅局。說明:二、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如發票未區分,則應提供佐證文件),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三、前開媒體並不包括積體電路、半導體及類似裝置或載有該電路或裝置之物品;軟體不包括錄音、電影或錄影。」
一、稅務相關規定
然後依照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供國內購買者使用之收入認定方式」的稅務相關規定:
「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也就是說營利事業依需求向國外購買客製化軟體,取得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不論直接在境內使用,或委託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隨著全球化資訊社會的蓬勃發展,企業運用電腦與網路科技,成為帶動經濟起飛的關鍵,電子商務、網路行銷是企業主要的商貿活動,管理資訊系統更是協助決策的關鍵,電腦程式是資訊化的重要媒介,電腦軟體依其開發用途可分為標準化軟體與客製化軟體。
1. 標準化軟體:
標準化軟體,屬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遊戲軟體、文書處理軟體、辦公作業系統套裝軟體(如微軟Office)等,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標準化軟體,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購買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雖法律形式上係授予買受人使用權,惟其經濟實質已近似軟體商品銷售,我國參照其他國家之做法,
2.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
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等標準化軟體之對價,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我國課稅範圍。3.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
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係針對個別使用之特定用途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MIS企業管理、ERP企業資源規劃。電腦程式著作權屬無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之對價為權利金,當授權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以及境內營利事業取得授權,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對價,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二、各級機關有對採購大陸軟體的相關限制
同時進口大陸軟件,也要注意各級機關有對採購大陸軟體的相關限制:
「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二、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務必依「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查證,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三、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常見大陸廠牌因為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以下廠牌僅供參考,包括但不限於:
杭州海康威視(Hikvision)、華為(Huawei)、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DJI)、普聯技術公司(TP-Link)、廣東歐加控股公司/廣東行動通訊公司(OPPO)、小米集團(MI)、浙江大華技術公司(Dahua)等。
貳 、大陸「軟件」的出口報關流程如下:
依據中國大陸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服務外包統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項第一條規定大陸端的出口報關需要繳交的文件及出口報關流程如附:
1.按要求在商務部統一平臺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資訊管理系統進行離岸合同及執行資訊登記,上交紙質材料完整、規範。
2.服務外包企業初次申報時須在系統註冊,如實填寫“服務外包企業基本資訊表”,並準備相關書面材料報請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取得申報資格。
申報企業須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影本。分公司在申報時可以使用其總公司的營業執照;
(2)兩年內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的說明;
(3)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的為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的合同;
(4)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書面材料
而根據中國大陸《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的通知之相關規定,
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經貿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體產品、轉讓軟體技術和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一)軟體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二)向使用者提供的電腦軟體、資訊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電腦資訊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電腦軟體;
(三)資訊資料有關的服務交易。包括:資料開發、儲存和聯網的時間序列、資料處理,製表及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資料處理服務、代人連續管理有關設備、硬體諮詢、軟體安裝,按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制程式系統、維修電腦和邊緣設備,以及其他軟體加工服務;
(四)隨設備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軟體出口。
而在出口軟體合同正式生效後,需要進行的海關及出口收匯核銷文件申請流程如附:
1.採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體產品、轉讓軟體技術和提供相關服務,
2. 軟體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後,軟體出口企業應在“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網址是:WWW.SCRCENTRE.GOV.CN。)對軟體出口合同進行線上登記。
3. 按屬地原則,持生效的軟體出口合同正本到當地外經貿廳(委、局)領取《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軟體出口企業在軟體出口合同中應明確軟體出口方式:“海關通關方式”或“網上傳輸方式”。
一、“海關通關方式”軟體出口的管理
1. 有物質介質並採取通關方式出口的軟體出口企業到海關辦理軟體出口報關手續時,應出示《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生效的《軟體出口合同》(正本)和外匯管理局發放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依據海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辦理相應的通關手續。
2. 軟體出口企業出口收匯後,外匯指定銀行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為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 軟體出口企業憑《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軟體出口合同》(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發票等單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4. 外匯管理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5. 軟體出口企業憑《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軟體出口合同》(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發票等單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網上傳輸方式”軟體出口的管理
1.通過網上傳輸的軟體出口,軟體出口企業收匯後持《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生效的《軟體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收匯手續。
2.銀行在“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對《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的有效性、軟體出口方式等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並出具《軟體出口已收匯證明》」
按照如上述流程應可以順利中國大陸出口通關及台灣進口通關。當然也可以再次請您合作的報關行協助辦理出口及進口清關。
再者、怕您會有未來稅務相關問題,因此在文中也一併引用財政部稅務規定釋疑,同時,針對您未來市場策略擬定,特地提醒台灣政府單位及學校公務機關,對採購大陸軟體是有相關限制,提供您市場參考!
- 回覆者
許源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