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Daphne Huang
-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 問題內容
您好:由於我司目前證在做化妝品備案,由上海經銷商擔任境內責任人,我想請問,我們在授權書上的授權期限有備註"至授權方通知終止授權之日止" (參考別的公司的授權範本),請問這樣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 (沒有押上確切日期) 感謝
- 問題回覆
答:
1.按「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 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約生效後,當事人就品質、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照合約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3條、第153條及第510條參照。
2.依前揭條文,貴公司與上海經銷商簽訂授權書之行為,涉及雙方以意思表示設立契約關係,屬民事法律行為。而該授權書行為如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規定,應屬有效。至於授權書的內容,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並未明文授權契約中授權期限應押上確切日期,此授權期限之不明確應回歸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而貴公司既已定明「至授權方通知終止授權之日止」,當無交易習慣之適用餘地,且經他方簽字同意,此授權期限條款自具法律效益。
- 回覆者
李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