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李世傑
-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 問題內容
台商張老師您好,我有下列問題請教 1.因大陸與東盟各國有簽定貿易協定,本公司在大陸設廠出口大陸東盟國家時則工廠的自製率需為多少?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實質性改變」的定義為何?第六條第(一)項「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如何認定? 第六條第(二)項「從價百分比」標準計算公式中「非原產材料」的定義? 3.取得大陸地區產地證明是否依上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二)擇一取得標準即可? 4.可否從台灣接單後派料至大陸廠加工完成後由大陸廠出貨至東盟客戶(三角貿易) 5.本公司目前從台灣出貨東南亞國家約7成是走空運,若在大陸自貿區中選擇哪邊設廠較為合適謝謝您的回覆
- 問題回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正確確定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關於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貨物原產地規則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6年5月31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49號公佈,共19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205號決定廢止《中華人 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於2010年11月26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99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8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在東盟成員國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貨物,其生産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産于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材料、零件或者産品的總價格不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的60%,並且最後生産工序在東盟成員國境內完成的,應當視為原産于東盟成員國境內。
第六條 在東盟成員國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貨物,其生産過程中使用的原産于任一東盟成員國的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分不低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40%的,應當視為原産于東盟成員國境內。
本條第一款中的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分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00%-(非中國-東盟自貿區材料價格+不明原產地材料價格)/貨物的船上交貨價格(FOB)*100%大於等於40%
其中,非中國—東盟自貿區材料價格,是指非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産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不明原産地材料價格是指在生産或者加工貨物的該成員國境內最早可以確定的為不明原産地材料所支付的價格。
第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原産于中國的貨物或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東盟成員國原産貨物在其他東盟成員國境內被用作制造、加工其他制成品,最終制成品的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分累積值不低于40%的,該貨物應當視為原産于制造或者加工該最終制成品的東盟成員國境內。
- 回覆者
童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