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Tomy
-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 問題內容
如果公司從台灣出口食品到廈門的話,廈門當地會需要我們提供那些文件或是資料呢?廈門會要求我們有甚麼樣的資格才可以出口到那裏嗎? 感謝您的回覆。
- 問題回覆
一、若在大陸設有貿易公司,必須具辦理進出口資格,始能從事進出口業務,將台灣商品進口到大陸銷售,否則必須委託有進出口資格的貿易公司代為辦理進出口業務。此類型一般是以一般貿易方式繳稅進口,或是以快遞業務進口或經小三通將商品進口到大陸。若是未在大陸設廠或設貿易公司,但想將台灣商品賣到大陸銷售,必須在大陸找到進口方,同時該進口方必須取得進出口業務資格,否則必須透過有資的進出口公司代為辦理進口業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向我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同)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大陸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工作及進口食品收貨人的備案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從2010年已逐步開展。第一批實施備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主要以乳製品、肉類產品和食用植物油為重點,進口食品收貨人的備案,需向轄區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以上備案的相關要求及表格下載請瀏覽廈門檢驗局網站的「食品檢驗監管欄目」,其他產品項目隨後也已陸續實施。有關規定請參考該網站登載的「進口食品檢驗監督需知」以及「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需知」兩個文件。
第六十六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六十七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三、小三通航運小額貿易方式運往大陸,流程較為簡便。小額貿易全名為大陸對台小額貿易,與邊境貿易類似,因兩岸特殊關係只提供台灣貨物出口大陸,沒有所謂的合同批文的要求。大陸對以小三通方式進口的食品是歸屬於非正規進口的方式,沒有報關,所以既不繳稅也無法取得正式報關單。如此一來,沒有來源證明(繳稅證明、進項發票),無法開立17%增值稅發票,無法進入超市合法上架銷售。如不開立發票銷售,須防範查稅的風險。
- 回覆者
童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