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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許仁泰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有關牛樟芝產品欲往大陸地區販售有何法規限制? 牛樟芝培育菌絲進而加工成為膠囊是屬於保健食品還是藥品?

問題回覆

一、台灣不管是液態發酵或何種菌絲體,都可稱為牛樟芝,就像冬蟲夏一樣。在大陸則不行,冬蟲夏蟲就一定要是子實體,包裝盒上才能標示冬蟲夏草;如果是菌絲體,則不可稱為冬蟲夏草。牛樟芝如果要做成複方膠囊,就不可稱為牛樟芝,必須要用子實體,這是出口時所遇到的困難。大陸統計則顯示,廣義的保健市場一年有近4千億元(人民幣,下同),預估2015年將達1兆元,2020年產值則達2兆元。不過台灣牛樟芝進入大陸並非那麼容易。目前大陸對國產品的審核單位有89個,但對於含台灣在內的所有外資企業,僅1個審核單位。而大陸官方將牛樟芝列為新資源食品,原屬衛生部管轄,後移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但因業務轉移工作尚未做好,導致牛樟芝進口的管轄責任歸屬目前相當模糊。

二、 按大陸食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均屬於中國國家法定檢驗的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再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方能報關報檢。牛樟芝(食用),具有保健功能,屬於藥食同源類,需再取得大陸主管衛生部批文才可進口。由商品之進口商或代理人向大陸主管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主管之衛生部會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註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在進境的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辦理報關、報檢的進口手續。

三、在通關中檢驗檢疫機構會根據現場檢驗監督、感官核對總和實驗室檢驗結果對該批食品進行綜合判定:經判定不符合的,視情況做銷毀、退貨等不合格處理。經判定合格的,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衛生證書》後放行,進口商/經銷商獲得《衛生證書》後方可銷售使用該批食品。另外,大陸國家質檢總局對大陸進口商採取生產經營備案制度,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並且食品標籤及包裝需符合大陸《食品標籤管理規定》。在進口時,其簡體中文標籤要符合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04)和《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GB16740-1997)的要求 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GB 13432-2004)的要求。對於保健品的進口來講,首先需要經過保健品協會的批准方可進口。根據用戶所申請的功能不同,檢定過程也有所不同,而且往往需要做動物活體,甚至人體實驗。實際作業細節仍需以各進境口岸海關之規定進行。

回覆者

童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