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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Andy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境外公司20年前於山東投資商用不動產,迄今未辦理外資登記,現欲賣掉房產並將資金匯出境外,惟,房管局要求過戶需先重新辦理外資登記並去得項目核准,相當曠日費時,請問應如何主張?;又,完稅過戶後欲向外匯局申請房款匯出,程序為何?應準備哪些文件?謝謝

問題回覆

1. 依目前大陸相關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須遵循商業存在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始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惟20年前,相關法規尚未頒布,依大陸立法法規定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可據此主張不受嗣後法令規制的規範。

2. 向外匯局申請房款匯出的程序:

境外公司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轉讓所購境內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幣資金,需經商品房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審核確認相關文件後,方可購匯匯出:

   (1)購匯申請書;

   (2)商品房轉讓合同

   (3)房屋權屬轉讓的完稅證明文件

回覆者

李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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