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Tim Lin
-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 問題內容
張老師!您好! 打擾您寶貴時間,需要咨詢有關大陸東莞地區開立一般增值稅發票項目的問題。 本公司登記註冊類型:外資企業經營範圍:從事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的批發及進出口業務,提供上述產品的設計、技術咨詢及售後服務(不包含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遇到的疑問是: 大陸地區國內的客戶(陸資企業);提供主要原物料(客供、晶圓)給我公司後,我公司再發出至其他大陸內資公司進行加工,加工後開給我公司17%增值稅發票,項目為:加工服務費。 問題:大陸客戶要求我公司開立:加工服務費發票(一般增值稅發票17%)並以此項目雙方簽訂加工合同、請款,請問我公司是否能依照客戶的要求進行此項業務?或著該依何種形式與該客戶簽訂合同並開立發票?多有打擾之處;萬分抱歉!請見諒!
- 問題回覆
一、經營範圍合規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依據法經[1990]第101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是否超越經營範圍問題的復函》,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為准。企業超越經營範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其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提問中貴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從事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的批發及進出口業務,提供上述產品的設計、技術諮詢及售後服務』,惟並未見涉及產品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若客戶供料再由貴公司外發加工為成品,由於該客供原料在物理性質上已發生變化,就此營運模式來看,貴公司實際上是進行了生產加工之活動,將有可能被認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故就經營範圍合規性之角度來看,貴公司應注意實際經營活動之實質是否符合登記之經營範圍,必要時應考慮至工商主管機關辦理經營增項。
二、稅務處理合規性
就提問內容來看,貴公司應是從事集成電路設計,並將製造功能外發予他企業執行。故就增值稅角度來看,『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援服務的業務行為』屬於營改增制度下〝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應稅範圍,應按取得收入的6%計算銷項稅額;另外加工勞務則應按17%計算銷項稅額。
由於貴公司同時經營不同稅率的項目,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貴公司尋求較為理想的稅務處理方式,建議可朝下列方向思考:
1. 在與客戶訂立合同時,可將集成電路設計與加工分別明文約定服務範圍;
2. 在歸集成本與進行帳務處理時,也應將集成電路設計與加工分別處理;
3. 對客戶開立發票時,針對加工部分,應按17%稅率開立發票;針對集成電路設計部分,則應按6%稅率開立發票。
- 回覆者
陳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