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wentungtsai
-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 問題內容
位於厦門市同安區房產被侵占,經司法審理確立歸屬,法院執行完畢巳兩個多月,强佔者猶然不歸還,更聮合地方勢力威脅,當地治安機關及執法單位互相推諉責任,誠然欺詐台商,蠻橫至極。 請問前輩及類似事件台商,相闗單位,法律人事能代訴求。
- 問題回覆
1. 台灣刑法第320條第2項有規定竊佔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反觀大陸刑法,則無上述竊佔罪之規定。
2. 惟大陸刑法第264條有「竊盜公私財物」之盜竊罪規定,是屬於侵犯個人財產的犯罪,建議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之公安派出所,對侵占房產之人提出刑事告訴。
3. 如果公安派出所拒絕受理,則建議申請人向其上級機關或當地紀委申訴,以求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 回覆者
姜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