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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呂小姐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3人在大陸合夥蓋商場也都居住在台灣,當初合約簽定只能3人互相買賣,如今想一起出售,彼此應該注意哪些細節,以保障3人各自的權利,且用甚麼買賣方式較為恰當.

問題回覆

1.如果您想將3人共有之商場出售,應該3人共同將整棟商場一起出售為宜。

2.如果有下列情況的時候是不能出售的: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5.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6.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回覆者

張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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