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Sandra
- 問題類別
財務金融
-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 我想要詢問在與大陸作採購的貿易時 有沒有什麼契約是能保護台灣這邊的單位 假設與對岸交貨之後,在預訂的期間內沒有大陸那邊沒有付款 有沒有管道是可以協助的呢 或者有沒有建議在交易之前打什麼契約? 那這部分契約是可以成立的嗎?? 謝謝
- 問題回覆
一、 因台端諮詢之問題並未說明擬向大陸採購標的、所交易之對象及價額等詳細內容,茲謹依一般民事買賣案件訂約應注意事項,及民事買賣糾紛之處理流程答覆,合先敘明。
二、 與大陸交易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 訂約他方主體是否具有資格
訂約前應先確認簽定契約之他方,是否有簽訂此契約之資格,應要求他方提供證明其有簽定契約之合法資格之相關法律證明文件,以及其被授權之簽約權限為何,常見證明文件如授權書、委託書等,藉以保證契約之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 契約是否須經審批程序
應注意所定立之契約,是否屬於須向審批機關申請審批之契約,如是,則應報送相關文件獲得審批後,契約始能有效成立。
(三) 契約結構應完整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於簽訂契約時,上開必要條款均須予以詳細定立,以杜事後爭議。
(四) 是否已參考契約範本
如大陸相關部門有提供契約範本時,應盡可能參照示範文本定立契約。
(五) 訂定違約責任
若有事前訂定違約責任,例如約定未履約應付賠償責任或應給付違約金之約款,一旦他方違約,可依此為依據逕向他方主張權利。
(六) 可做契約鑒證
如買賣契約係涉及龐大金額,或係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之契約等,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鑒證辦法」向大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鑒證,以減少契約爭議,以及避免成立違法契約,並藉以提高履約率。
(七) 重大契約設定擔保
對於涉及龐大金額或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之契約,如需以擔保方式保障債權實現時,訂約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規定,為契約標的設定擔保。
(八) 訂定仲裁條款
因大陸地區地方保護主義色彩較為濃厚,訂約時應避免約定爭議發生時,交由人民法院解決爭議,建議約定在紛爭發生時,雙方應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付仲裁審理。
三、 如在契約預定付款時間內未獲他方付款,處理方式如下:
(一) 協商與和解
當糾紛發生時,可先行或委任律師和契約他方進行口頭或書面交涉,達成和解,藉此解決糾紛。
(二) 聲請支付令
在契約預定付款時間內未獲他方付款,可向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於審查債權人提供之事實、證據後,如認債權債務關明確、合法,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於規定的期間內,若未提出異議且亦未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參照)。
(三) 進行調解
在契約預定付款時間內未獲他方付款時,可以運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透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法第31條參照)。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亦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若經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調解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至第91條參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亦可先行調解,若當事人自願調解,仲裁庭應調解,若調解後達成協議,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1條至第52條參照)。
(四) 保全程序
為避免他方脫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對他方之財產進行保全程序;於仲裁程序時,如認他方之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五) 提付仲裁
在契約預定付款時間內未獲他方付款時,如契約定有有效之仲裁協議,或有仲裁請求、事實及理由,且爭議屬於仲裁得受理之範圍時,得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申請仲裁,仲裁庭之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履行裁决,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他方得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1條、第22條、第62條參照)。
(六) 提起民事訴訟
如無仲裁協議,得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外國人與外國企業均受有相同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109條、第5條參照)。如在契約預定付款時間內未獲他方付款,得向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遞交起訴
狀提起民事訴訟。
- 回覆者
葉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