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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中國大陸臺商退場機制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0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0/20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臺商選擇退場機制之建議 (一)完善處理責任義務:臺商企業對於法有明定應承擔之義務,如:稅務成本的承擔、海關監管責任的解除或是勞動合同之處理,應有完善的規劃與安排,若涉及稅務的徵補或保稅材料的溢缺,更須嚴肅看待。
  • 32.
    題:
    臺商人資管理對《反間諜法》的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8/16
    資料來源:
    容:
    培訓費用(包含專項培訓費用)培訓合同資料等等; (五)各種人事合同與協議書:勞動合同、專項培訓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等資料; (六)組織架構:未確定的組織圖表(包含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編制人數、以及從調查分析裡了解到該應徵者的任職履歷,進而判斷其應徵意圖,即便難以判斷意圖,也可於錄取後(假設錄取入職)在勞動合同設定保密條款,以及建立內部牽制與檢查機制以為約束,應可以有效避免產生商業間諜的不良行為。
  • 33.
    題:
    有關臺籍幹部薪資及社會保險的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7/17
    資料來源:
    容:
    臺幹是境外人士,在臺商的中國大陸公司工作,與中國大陸公司有勞動關係的,按規定要簽勞動合同,同時參保,這是中國大陸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
  • 34.
    題:
    有關資遣中國大陸員工的勞動法規程序作業及資遣費的計算等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6/20
    資料來源:
    容:
    國大陸的相對法律名詞叫做「解除或終止」,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各項有關解除規定,企業要資遣員工,解除理由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有關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或者企業以第44條第4項、第5項的有關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終止勞動關係,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35.
    題:
    後疫情時期臺商如何因應中國人力資源市場變化現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5/22
    資料來源:
    容:
    (一)勞務派遣 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的規定,用工企業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又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6條第3款就規定,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卻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兩方均可 從勞動法律來講,勞務派遣不是外包型態,因其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針對的是人,而外包用工所依據的是中國大陸《民法典》,針對的是事(這種合作關係的本質在於雙方不簽勞動合同,也無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產假、病假、年休假等等基於勞動法律的保障條款。
  • 36.
    題:
    中國大陸雇傭模式的變化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2/24
    資料來源:
    容:
    不再是傳統單一的全日制用工,綁住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是呈現出各種不同的形態。傳統的固定用工模式,企業依法必須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之規定,建立標準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另外再加上以勞務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之非標準勞動關係為中國大陸規定的補充雇傭形式。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6條第3款就規定:「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 從勞動法律來講,勞務派遣不是外包型態,因其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針對的是人,而外包用工所依據的是《民法典》
  • 37.
    題:
    共同富裕政策之下,中國大陸可能採取的財稅措施與臺商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1/31
    資料來源:
    容:
    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 38.
    題:
    臺商應如何防止經貿糾紛與法律救濟途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0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12/22
    資料來源:
    容:
    (七)勞工糾紛 勞工工資上漲,且自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後,對勞方保障很大,使得臺商經營更困難,進而衍生許多勞資糾紛。
  • 39.
    題:
    RCEP生效對臺商外移與出口之影響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10/27
    資料來源:
    容:
    然而實際情況是,臺商已經前往中國大陸投資超過三十年,而且也自2002年起先後前進東協國家投資,2008年因中國大陸實施《勞動合同法》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制度,後又為了因應中國大陸輸美產品加徵關稅的貿易戰,臺商已經從單一的在中國大陸投資,已經擴大跨足在東協國家投資。
  • 40.
    題:
    談臺商如何因應居家上班的常態化模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下列為居家上班的一些相關建議: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或終止 居家上班的員工,企業與員工無法在線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時,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臺商如擬使用電子簽名與員工訂立電子形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應當選用具有中國大陸認可的電子簽名服務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以確保使用電子簽名簽訂的電子合同內容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再者,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仍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範處理,從第36條至44條為止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主要條款。
  • 41.
    題:
    封城造成臺商人力資源(包括選訓用留)問題之分析與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2年期/個案分析
    刊登日期:
    2022/08/09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到期能否解除勞動關係?無法正常招聘員工,缺才欠工嚴重,即便是找到人才,無法正常報到,就算被允許居家辦公,但如何簽訂勞動合同?錄用以後如何培訓? 企業在發出錄用通知時,應以《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如實告知」應聘人員具體的工作崗位、入職時間、工作地點、薪資( 不論員工在線下或線上報到,應在一個月之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電子勞動合同,以確保雙方的勞動關係。 2.疫情期間及以後,臺商如何進行人才培訓?
  • 42.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辦理撤資應注意哪些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7/26
    資料來源:
    容:
    對於員工遣散、員工退保手續辦理與勞動合同的解除協定簽署及相關法律服務,專業協助是必須的。
  • 43.
    題:
    臺商如何因應疫情肆虐封城停工影響營運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在企業與員工確定調薪方案、輪崗輪休範圍、縮短工時等事項後,企業和員工應就上述內容簽訂勞動合同補充/變更協議,以便對雙方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 44.
    題:
    企業以人臉、指紋等生物識別方式進行考勤是否合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當上述的考勤管理方式建立及執行時,就要受到《勞動合同法》條款的規範。該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企業除了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外,還應制定具體的考勤管理制度,以利於日常人資管理作業,並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
  • 45.
    題:
    退休返聘如何簽署勞務協議書?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3/24
    資料來源:
    容: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3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因此按上述相關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企業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再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這時的雙方就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
  • 46.
    題:
    臺商在招聘、在職及離職等階段,如何因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0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3/01
    資料來源:
    容:
    其收集的信息是應徵者未來如獲得錄用,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或其他相關的協議有關的信息種類時,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有未到期勞動合同?是否對其他用人單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條提到「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 47.
    題:
    展望中國大陸未來的勞動人資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9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1/22
    資料來源:
    容:
    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是傳統的勞動合同用工模式,是一種「標準勞動關係」,勞雇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的約束與調整。另外,《勞動合同法》亦規範有「非全日制用工」(可簽訂口頭或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屬於勞務關係)等等用工模式,這些屬於「
  • 48.
    題:
    臺商因應美中貿易科技競爭背景下的人資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2/22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國家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用才,會有因雇用而產生競業限制規定,以及防止專利技術等智產權洩漏的商業保密規定,中國大陸制定的《勞動合同法》以及臺灣的《勞動基準法》都明訂競業禁止行為與法律責任條款;另外中國大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臺灣的《營業秘密法》更明訂商業秘密行為與侵權責任條款,
  • 49.
    題:
    中國大陸臺商因應拜習對談與美中科技再戰之投資佈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2/22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並軌,並取消外資獨有的租稅優惠政策, 逐年調整最低工資,實施《社會保險法》等,此一系列的政策變革,形成對中國大陸臺商之壓力,
  • 50.
    題:
    後疫情時代臺商的員工管理新思維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1/18
    資料來源:
    容:
    無論企業是否跟員工有簽定勞動合同,不影響員工在企業工作賺錢。這種鬆散式的僱傭關係會逐漸增多,HR應做好此類員工的管理。
  • 51.
    題:
    「三孩政策」下臺商招聘與任用女職工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1/18
    資料來源:
    容:
    招聘資訊中限制女職工的婚育狀況,入職後也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的婚育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作出的解除條件是不受任何身份與條件的限制,其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企業可依《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規定員工必須遵照醫囑治療或休息, 四、解雇環節,謹慎解除作業 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三期之內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三種情形)、第41條(
  • 52.
    題:
    中國大陸全面三孩政策,臺商的因應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5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二)增加人資部門的管理作業的範圍及工作量 《勞動合同》對女性職工三期的保護,早已明列,企業要遵守,例如非經協商一致,工資不能降低、另外有關解雇的保護,例如企業不得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規定,解除三期職工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到期應當順延至三期期滿才可終止,這些規定都在增加用人成本與管理作業的工作量。
  • 53.
    題:
    後疫情時代,臺商對平臺用工如何操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這種合作關係的本質在於雙方不簽勞動合同,也無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最低工資、加班、產假、病假、年休假等等基於勞動法律的保障條款。
  • 54.
    題:
    遠距辦公衍生的勞動法律問題及解決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而勞動者未於規定時間內返回,進而引發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請問公司應如何做好遠距辦公的員工管理及遠距 二、遠距在家辦公是否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的,司法機關會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地點認定為雙方合意約定的工作地點。
  • 55.
    題:
    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收入如何匯回台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蕭小姐的情況,在中國大陸支領之薪資所得屬經常性收入,只要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如台胞證、居留證等)、薪資證明(勞動合同、薪資憑條等)以及相關個人所得申報完稅憑證等,即可辦理匯回至臺灣之銀行,惟具體材料需向當地辦理銀行再行確認。
  • 56.
    題:
    疫情期間常見的勞資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企業能否以此為由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A1:在疫情管控的特殊形勢下,勞動者拒不參與核酸檢測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按要求參加核酸檢測,經營的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Q2:企業能否以勞動者被隔離無法提供勞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A2:對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 57.
    題:
    臺商企業採用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應有的認知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由於中國大陸的用工模式趨勢變化,從固定用工(勞動合同工)到外包用工,乃至靈活用工。假外包真派遣」的違法勞務派遣行為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企業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是勞動者直接由用工單位招聘,卻被要求與人力資源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形成違法的假外包真派遣的行為。從以上的資料得知,以勞動法律來講,勞務派遣的法源是《勞動合同法》,用工企業要的是人,而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所依據的是《險繳納均外包給人力資源公司操作,讓人力資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改變了勞動關係的歸屬,從而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58.
    題:
    臺商跨國投資佈局越南之經驗分享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2008年中國大陸開始變更招商引資策略,推動兩稅合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取消外資企業獨享的稅務優惠),以及制訂《勞動合同法》以保護勞工權益,並後續推出社會保險法等措施,因此臺商在中國大陸的經營優勢逐漸喪失,形成另一波的移動潮,逐步往東南亞國家投資分散風險,
  • 59.
    題:
    有關中國大陸休息日及帶薪年休假工資支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 如果貴公司員工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離職的,因有30天的預告期,可以讓其在預告期內休完帶新年休假。 (二)貴公司可依《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 60.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靈活用工與平臺用工的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用工模式的改變趨勢 (一)「靈活用工」方興未艾 勞動合同用工,長久以來是企業正規的、標準的主流用工模式,執行「標準勞動關係」,例如全日制用工,依法規定,企業與員工之間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另外,勞動法律亦規範有「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用工模式,從實際使用員工的企業來講,這些是屬於「非標準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尚有退休返聘及實習生等用工形式,也是「非標準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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