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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惠普132億金額過高 廣明稱是利益導向訴訟

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0/1/6 下午 07:39:13 資料來源:財訊雙週刊
廣明對此案聲明如下,美國時間 2019 年 10 月 22日,廣明接獲律師通知德州聯邦地方法院的案件已做出事實判斷,並於同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一審判決書。陪審團認為廣明有參與價格操縱,進而與其他 6 家廠商連坐,全體被告被判賠 1.76 億美元。對於此類非具有誠意或是不基於事實基礎所進行的原告,廣明則保持捍衛自身權益的做法與此類型的原告進行周旋。廣明從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交易,僅僅是 Sony 及飛力浦公司的代工廠。而惠普也清楚的知悉廣明並無操作價格之能耐。因此該訴訟不具備事實基礎,且惠普要求之和解金額比其他原告高達數十倍,也顯見其非善意。所以此案,廣明堅持不與惠普和解。目前美國一審法院是由陪審團就事實作出認定,但二審 3 名法官仍然需要對一審法官就法律適用的指示與裁量權是否恰當進行判斷。即使經美國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本案還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且就算最後依然敗訴,惠普還需親自至中華民國法院進行執行。然而,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的規定,外國判決的法院並無管轄權,我國法院仍然可以不承認該外國判決。因此,廣明可以透過中華民國的司法程序來捍衛公司及股東的權益。